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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对老人不尽抚养义务是否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7-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马某系芦小保的配偶,芦某系芦小保的婚生子,王某系与芦小保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三人均可作法定的继承人继承芦小保的遗产。
案情简介:继子不尽抚养义务

芦小保(2008年9月病故)与栾窦娥生有两子,长子芦某、次子芦进勇,后芦进勇过继给芦拉五做养子,未办理收养手续。1987年农历2月26日栾窦娥病故,××××年××月××日原告马某与芦小保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结婚时,马某带其与前夫之女王某(时年7岁)与芦小保共同生活,芦小保与王某之间形成事实扶养关系。


现原告马某已60岁,生活困难、精神痛苦,丧事劳动能力,为使原告马某安度晚年,原告马某多次找被告及居委会,要求与被告将房产分割清楚,并且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可经居委会多次通知被告,被告拒不到场,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原告马某与被告芦某各自享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新西村南街7排1号院落内房屋应认定为芦某与马某的共同财产,因芦小保去世,将该院落的房屋一半为马某所有,剩余一半为芦小保的遗产。

免费法律咨询: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对继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和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马某系芦小保的配偶,芦某系芦小保的婚生子,王某系与芦小保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三人均可作法定的继承人继承芦小保的遗产。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免费法律咨询怎样才算尽到赡养义务呢?

—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膽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贍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贍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拒绝履行膾养义务。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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