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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人致死,是否丧失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6日下午,醉酒后的王某骑着电动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头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轿车司机赶忙将其送入医院。警方急切地寻找其家属,然而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因好喝酒赌博早已与妻子离异,对儿女也从来不管不问,已多年没有联系。当儿女们得知父亲住院后,竟然没有一个来探望的,王某只好孤零零地躺在病床上。当王某病情稍有好转出院时,竟然没有亲属来接他,由于长期无人照料而得不到正规的康复训练、治疗,王某因吞咽困难,导致严重营养不良,最后竟活活饿死在床上。

王某死后,当警方告知其子女可以依法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时,兄妹俩才同意出资安葬父亲。随后兄妹俩便以王某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车祸肇事一方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

【分歧】

生前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死后却以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提出高额索赔,他们有无资格继承父亲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王某的子女在王某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对其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王某饿死在床,已经涉嫌遗弃,且情节恶劣,故王某的子女丧失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子女虽然未前往医院探望、照料车祸受伤的父亲,但这只能受到道德方面的遣责,不能替代法律赋予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王某的子女有权继承这笔赔偿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理论上将 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其中杀害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均为绝对丧失,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被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继承权便终局丧失,该继承人再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则是相对丧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从解释可以看出,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条件有二:(1)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2)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但上述两条件是并列的还是可选择的呢?从该司法解释条文用词来看,在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后,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处中用了“而且”……“又”的连结词,“而且”……“又”一词在语法是递进关系,这就说明解释中两条件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可选择关系;因为如果此处是可选择的条件,那么解释中“而且”处的用词应是“或者”,并应将“又”除掉。因此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确有悔改表现只是其中一个条件,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又是一个条件,两条件是并列关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而不是可选择的。本案中,王某的子女在王某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对其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王某饿死在床,已经涉嫌遗弃,且情节恶劣,虽然兄妹俩事后安葬了父亲,可以认定其有悔改表现。但因王某生前未曾表示对兄妹俩的宽恕,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兄妹俩仍然丧失了继承权。

作者:乐平市人民法院 吴浩润 程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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