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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子没有形成抚养关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回放:

  原告马荣和马莲姐妹为马武夫妇的女儿,马文和马武是两兄弟,马文的儿子马清在30多岁时过继给了马武,在马武一家的三间祖房居住生活,后马武一家共同帮助马清在其拥有产权土地上修建了五间平房。马武夫妇病逝时两个女儿处理后事。后马清的五间平房因故收归集体,退回的房屋破旧不堪无法使用,马清去世后其子马军继续住在五间平房,并且对该房屋进行了彻底翻修。后马清又未经马氏姐妹同意在三间祖房院内修建房屋,原告姐妹遂以侵权起诉马军,并主张五间平房的部分所有权。被告辩称其是马武的过继子,对祖房三间享有继承权,五间平房是自有财产,原告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在本案中,马武夫妇过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程序由子女继承,马清系封建性的过继,但过继时已经成年,生活能够自立,与马武夫妇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双方虽然共同生活十余年,但主要赡养义务是由马荣、马莲完成的,因此马武夫妇的遗产应为其两个女儿继承,因此被告不享有祖房的院落及房屋的继承权,其私建房屋属侵权行为。

  对于马武夫妇和其女儿在马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共同所建的房屋,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院民通意见的规定,本案中马武夫妇及其女儿,帮助马清在其位于史家胡同的土地上建立了的五间平房,因此与马清对该房屋拥有共同所有权,但在房屋收归集体不能使用以后马清之子马军又对房屋进行过彻底翻修,原告并未提出意见,鉴于被告是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也是房屋的主要权利人和使用人,应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原告曾经对建房有所帮助,故法院酌定其获得一定的补偿。(本文名字均为化名)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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