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育有女儿小英,后李女士去世,王先生与张女士再婚,又生下两个儿子,小英一直由张女士抚养成人。小英出嫁后生有儿子小峰,小英不久即去世。一年多后,张女士亦去世。张女士生前留下一笔遗产,但并未立遗嘱。
【分歧】
小峰是否享有继承张女士遗产的权利?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峰不具有继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峰享有代位继承权,依法可以继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体到本案,小英从小便随张女士一起生活,由张女士抚养长大,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小英对张女士的财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但小英先于张女士去世,其继承权应由其儿子小峰代位继承。张女士在去世前留有遗产,但并未对财产立有遗嘱,亦未将财产遗赠给他人,故其遗产应依法定继承来分配,小峰依法应当继承他母亲小英有权继承的份额。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