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子女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人致死,是否丧失继承权?》
发布日期:2011-04-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6日下午,醉酒后的王某骑着电动车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头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轿车司机赶忙将其送入医院。警方急切地寻找其家属,然而经过调查发现,王某因好喝酒赌博早已与妻子离异,对儿女也从来不管不问,已多年没有联系。当儿女们得知父亲住院后,竟然没有一个来探望的,王某只好孤零零地躺在病床上。当王某病情稍有好转出院时,竟然没有亲属来接他,由于长期无人照料而得不到正规的康复训练、治疗,王某因吞咽困难,导致严重营养不良,最后竟活活饿死在床上。
王某死后,当警方告知其子女可以依法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时,兄妹俩才同意出资安葬父亲。随后兄妹俩便以王某遗产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车祸肇事一方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
【分歧】
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老人致死,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王某的子女在王某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对其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王某饿死在床,已经涉嫌遗弃,且情节恶劣,故王某的子女丧失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子女虽然未前往医院探望、照料车祸受伤的父亲,但这只能受到道德方面的遣责,不能替代法律赋予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王某的子女有权继承这笔赔偿金。
【管析】
阚常绢同志认为:本案中,虽然王某两子女没有到医院探望被继承人,也没有尽赡养之责,究其原因,王某自身也要负一定的责任,而且兄妹俩事后安葬了父亲,可以认定其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吴浩润、程文新同志则认为:本案中,王某的子女在王某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对其不闻不问,最后导致王某饿死在床,已经涉嫌遗弃,且情节恶劣,虽然兄妹俩事后安葬了父亲,可以认定其有悔改表现。但因王某生前未曾表示对兄妹俩的宽恕,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兄妹俩仍然丧失了继承权。
笔者观点认为:应该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以及赔偿法与继承法来结合分析。
第一、肇事者赔偿是其法定义务,其没有任何理由拒绝赔偿,对于兄妹的起诉后,是否继承(得到)该笔赔偿金,属于继承法规定范围,赔偿金诉后如何处分是具备法定继承资格成员之间来解决的问题,肇事者没有法定理由来对兄妹的起诉权进行辩护。
第二、兄妹是否丧失继承权,是利害关系人通过法定程序依法确认的结果。现在这些事实没有依法查实认定之前,任何司法权力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没有权利认为兄妹已经丧失继承权,更没有理由认为兄妹没有资格继承父亲的人身损害赔偿金。
第三、本案件是肇事赔偿纠纷案,而不是继承权纠纷案件。审判机关只是审理兄妹是否是死者的合法诉讼主题资格,而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审理他们是否丧失继承权资格,肇事者更无理由提出。如果兄妹之间提出继承权是否丧失问题,应该作为后一个继承纠纷来解决,因此,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在此案件审理时兼并审理。
除去上述观点外,如果从继承纠纷考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但是,应该补充的是:从案情表述父亲对儿女也从来不管不问,到病重无人照料,最后安葬,说明均存在未尽法定义务,在父亲对自己的遗产没有遗嘱存在的情况下,继承者还应该为兄妹。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