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签订的合同、借据、承诺书是否有效?最高法真实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为了让读者迅速了解这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我们梳理了最高法院10个关于《承诺书》等类似文件的裁判观点。基本的裁判思路是:《承诺书》是承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的效力瑕疵,应为合法有效。
有人主张其醉酒后签署的《承诺书》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那醉酒签署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最高法院认为即使系酒后行为也不能因此而否定《承诺书》的效力。唉,喝酒真误事啊!
来源网络,涉及侵权联系删除
最高法院判例
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
裁判要旨
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所写,该理由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借条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一、1998年1月11日,张长有为艾巧玲出具借条,载明“我于1996年6月至1996年12月从艾巧玲那共借人民币累计捌佰万元正,至今未还,特补写此借条,我争取在98年内将全部借款还清。”1998年1月14日,辰龙公司给艾巧玲出具担保书,以辰龙公司财产为张长有的借款提供担保。
二、艾巧玲向天津市一中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长有返还欠款8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辰龙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天津市一中院认为,艾巧玲依据借条主张债权,而张长有主张借条系其醉酒后书写,不能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艾巧玲应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给付张长有,而艾巧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款项已给付张长有,故借款合同不成立,判决驳回艾巧玲的诉讼请求。
三、艾巧玲不服天津市一中院判决,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艾巧玲不服天津市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证明艾巧玲与张长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撤销天津市高院和天津市一中院判决;张长有向艾巧玲返还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辰龙公司对张长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