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吴娱琴 发布时间:2016-09-20 17:11:0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案情】
周甲与胡乙谈生意,周甲宴请胡乙,席上胡乙喝醉,与周甲签订了生意合同。次日,胡乙酒醒,看到昨日签订的合同,找到周甲说自己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理应无效,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关于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合同无效,理由为胡乙签订的合同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醉酒状态胡乙意识不清醒,暂时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故此时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合同有效,理由为胡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醉酒与否均应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不能以醉酒为理由逃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合同是有效的,理由为:
第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公共利益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结合本案,不存在以上5种情况的任何一种。
第二,胡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对自己醉酒后实施的民事行为和后果有预见性,既然是自愿饮酒,那就应承担相应的后果,故不能以醉酒为借口逃避责任,该合同当属有效。
第三,如果胡乙能够证明当时周甲利用其酒醉状态,与其签订的合同有乘人之危、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的,胡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责任编辑:抚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