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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危改回迁房签订的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6-12-12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XX 2005 年 3 月 1 日与XXXX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委托购房协议,约定XXXX购买中介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城区XXXX危改小区回迁房一套,该房屋还没有入住,也没有产权证。XXXX向中介公司交纳了一万元定金。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XXXX发现该房屋是无法办理过户的,也了解到回迁房属于政策性房屋,不能任意买卖,于是XXXX起诉XXXX中介公司,要求退回定金。
二、法律判决
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05 ) XXXX 号民事判书认为危改房未取得产权证而上市销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三、律师点评
对于危改回迁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能否出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有的法官认为是无效合同,有的认为是有效合同,因此判决结果各异,互相矛盾。
具体到本案当中,XXXX可以主张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该房屋因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购买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同样事实的一个案例,在东城区法院却得出另外一个结论,东城法院认为合同有效,并到开发公司做了调查笔录,认为危改房也能出售给被拆迁人以外的其它任何人,以后也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因此认为购房人以不能实际履行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足,购房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判决驳回购房人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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