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内举办涉外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审批
发布日期:2017-07-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申请主体为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2.仅限申请在本省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记录;
4.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5.演出内容不得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所需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4.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要列出 8项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国家或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有效身份证明指:外国人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台湾地区演员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
5.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演出地点等内容;
6.如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并翻译;
7.如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
8.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应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日期等内容;
9.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0.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属于场馆内临时搭建舞台的还应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11.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当提交剧情简介和剧本。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递交申请材料(省文化厅政务窗口)→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省文化厅政务窗口)→正式受理(文化市场与产业处)→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文化市场与产业处)→部门负责人审核(文化市场与产业处)→厅领导批准→送达申请人(省文化厅政务窗口)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网上登记并上传申请材料(省文化厅网上办事大厅)→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省文化厅政务窗口)→正式受理(文化市场与产业处)→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文化市场与产业处)→部门负责人审核(文化市场与产业处)→厅领导批准→送达申请人(省文化厅政务窗口)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20工作日办事窗口
无收费标准
不收费常见问题解答 查看常见问题
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文化部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有关文化市场管理政策的通知》(文市函〔2015〕490号):一、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本省(直辖市)提供服务。(三)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本省(直辖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演出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