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发布日期:2017-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企业
办理条件
1.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所需材料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营业执照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身份证明);
4.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5.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递交申请材料(省文化厅政务窗口)→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省文化厅政务窗口)→正式受理(文化市场与产业处)→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文化市场与产业处)→部门负责人审核(文化市场与产业处)→厅领导批准→送达申请人(省文化厅政务窗口)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网上登记并上传申请材料(省文化厅网上办事大厅)→形式性审核材料并告知补正(省文化厅政务窗口)→正式受理(文化市场与产业处)→承办人实质性审查(文化市场与产业处)→部门负责人审核(文化市场与产业处)→厅领导批准→送达申请人(省文化厅政务窗口)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省文化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文化部审批。
承诺期限:省文化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文化部审批。办事窗口
广东省文化厅政务窗口 查看地图
工作时间:8:30-12:00 14:00-17:30
详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联系电话:37803312
交通指引: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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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0项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