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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歌舞娱乐场所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9C003
事项名称: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歌舞娱乐场所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受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乘车路线: 运通103、运通105、16路、26路(原16路支)北方交大站
联系电话: 82210798 82210797(传真)
监督电话: 82210751
相关网址: //www.bjwh.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歌舞娱乐场所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在歌舞娱乐场所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3.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4.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局。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申请表);
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书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近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6.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7.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
(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 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通知书;
2、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3、乘车路线:运通103、运通105、16路、26路(原16路支)北方交大站下
4、联系电话:82210798/82210797 
5、监督电话:82210751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7、网址://www.bjwh.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演出申请书
营业性演出申请表
营业性演出申请表(示范文本)
北京市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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