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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9C002
事项名称: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收费标准: 本项许可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受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乘车路线: 运通103、运通105、16路、26路(原16路支)北方交大站下
联系电话: 82210798 82210797(传真)
监督电话: 82210751
相关网址: //www.bjwh.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
2、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3、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4、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5、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局。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向市文化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申请表);
2、资金安排计划书和与资金安排计划书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3、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近两年内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6、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7、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
(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审定通过的,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通知书;
2、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0号
3、乘车路线:运通103、运通105、16路、26路(原16路支)北方交大站下
4、联系电话:82210798/82210797
5、监督电话:82210751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休息)
7、网址://www.bjwh.gov.cn


 办事依据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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