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之案例分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4年3月,李二小诉称:李二小系李二之子。李二、李三、李大均系李老和吴老之子女。李老和吴老分别于2012年4月22日和1999年5月4日去世。
2000年11月20日,李老自行立下遗嘱,将位于201号房屋,留给长孙李二小所有。后在李老离世后,李二小持遗嘱要求继承诉争房屋时,遭到李三、李二、李大拒绝。
李二小认为,李老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李二小有权依据该遗嘱继承诉争房屋。李二小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201号房屋归李二小所有;2、诉讼费、评估费由李三、李二、李大承担。
2、被告辩称
李二辩称:我没有意见。
李三辩称:我不知道遗嘱,我父亲什么时候写得也不知道,我爸死后我弟弟说要住进该房屋,我才知道有遗嘱。
李大辩称:1、遗嘱不是我爸写得,我不认可。2、房屋有我的份额,房屋是单位分的房屋,我的户口在这里,是按户口分的三居室。在房产证下来之前,我的户口就在该房屋。
二、法院查明
201号系李老名下房产,1999年2月2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0年11月20日,李老自行立下遗嘱,载明:我现住201号,如果我死后,此房为我长孙李二小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要求此房为别人所有。在我所有给我长孙拾万元,等结婚时用,用法律手续,用公证处备案保存。
诉讼中,李二对上述遗嘱表示认可。李三表示,李老去火化后李二就拿出了遗嘱告诉她了。李大提出李二在一年半之后才给其看的遗嘱。
李大另提出李二夫妻从李老处取走的46万元现金,应作为李老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李二予以否认。李大未提供证据。李二小提出遗赠协议中提到的10万元应归其所有。但李三、李大均否认存在此款。双方均未提供证据。
三、法院判决
1、201号房产归李二小所有,李二、李三、李大协助李二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李二小给付李二、李三、李大折价款十五万九千零五十元;
3、驳回李二小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靳双权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本案中,位于201号房产,虽登记在李老名下,该房产一直处于共有状态,至今未分配。应属被继承人李老与被继承人吴老共有财产。2000年11月20日,李老自行立下遗嘱,该遗嘱同时处分了被继承人吴老的遗产部分,故应认定该遗嘱对被继承人吴老遗产处分部分无效。吴老的遗产部分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李老、李二、李三、李大各继承四分之一的份额。
关于李二小是否已接受遗赠。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李二小的表述,其在知悉遗赠事宜后,当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在未能与李老的全部继承人就该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选择了提起诉讼。根据李老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李二的表述,李二小在李二向其展示李老的遗嘱后,当场向李二表示接受李老的遗赠。
法院认为,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相对方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可以理解为适当的意思表示相对方,故李二关于李二小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表示了接受遗赠的表述,可以作为认定李二小接受遗赠的理由之一;根据李三的表述,李二在李老火化当天,即向李三告知了李老将财产遗赠给李二小的遗嘱内容。应当指出,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二小作为李三和李大的晚辈,在爷爷李老刚刚去世后,未选择亲自向李三、李大表示接受遗赠,而选择由其父李二代为将遗赠事宜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及伦理常情,可以视为适当的表示方式。故李二代为将遗赠事宜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李二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方式,此系认定李二小接受遗赠的理由之二。李大未就李二小在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进行举证,故对于李大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李大提出李二夫妻从李老取走的46万元现金,请求作为李老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李二予以否认。李大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李二小提出遗赠协议中提到的10万元应归其所有,李三、李大均否认存在此款。双方均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另,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对于涉案房屋由李二小所有为宜,故对其实际占有份额的多出部分,应当以折价补偿为宜。对于各方所占份额,法院参照评估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