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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我国刑法中增设诉讼诈骗罪
发布日期:2004-08-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所谓“诉讼诈骗”,是指借助于国家司法权力而实施的诈骗行为。

  具体而言,被告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使用伪造的合同、票据等相关证据,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诈取被害人之财物所有权的非法行为。其基本特征有: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与法律的尊严。首先,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为对于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行为人实施了一系列诸如伪造合同或有关证据、串通证人作假证明等行为,其最终指向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其次,该类行为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是对司法机关权威的挑战。它破坏了法律在公众心目中公正、客观的形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诈骗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而间接地侵占公私财物。首先,该类行为的突出特征是“骗”。行为人利用虚假的证据、伪造的合同,恶意设置一个“名存实无”的民事诉讼,以此欺骗司法机关,作出错误判决。其次,该类行为涉及的利益主体至少有三个,一是行为人,二是司法机关,三是被害人。再次,该类行为属于间接诈骗,即行为人通过诉讼手段首先直接欺骗司法机关,而后借助于司法机关的权力间接地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因此,被害人不是自愿地交付财物,而是基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而不得不为之。

  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的目的。该类行为中,行为人对于自己策划并实施的利用国家司法权骗取公私财物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具有明确而清晰的认识;且行为人在此过程中所积极追求的目标是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这既是统帅、贯穿其整个行为过程的主观心理态度,又是其所希望发生的行为结果。

  综上,该类行为具有诈骗犯罪的全部本质特征,因此,该类行为当属诈骗型犯罪。但同时,该类行为又具有相异于其他特殊形式诈骗罪之处: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行为人采取的是恶意诉讼手段,利用国家司法权间接地骗取公私财物,即被骗人是司法机关,而被害人一般是这个恶意诉讼中的被告人或第三人。诉讼诈骗行为与普通诈骗行为的这些区别是增设诉讼诈骗罪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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