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薪逃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近年来,企业欠薪逃匿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尤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欠薪逃匿事件明显增多。
在“谷歌”上输入关键词“欠薪逃匿”,可搜索出相关网页33万余篇。
企业欠薪逃匿,轻则影响员工及其家庭的生计,重则诱发群体性事件。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2008年12月23日报道,山东青岛的数家韩资企业高管一夜之间“人间蒸发”后,引发近万名企业员工打砸、哄抢企业财物;2008年下半年,珠三角地区,几乎每周都有因企业负责人欠薪逃匿而引发工人在厂区聚集、围攻地方政府、上街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发生,工人人数少则数百、多则数千。地方政府为平息事态,往往不得不出钱为欠薪逃匿的企业代发薪水。
于是乎,“老板赚钱逃匿——工人群体聚集——政府垫付工资”,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二)“欠薪逃匿”是一种严重侵犯财产权行为
工资是员工的合法收入,是员工的应得财产。
我国现行刑法对侵犯公私财产行为规定了一系列罪名,如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等。如盗窃罪,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起刑点为500元至2000元人民币。
欠薪逃匿行为,侵犯财产的数额往往比盗窃、诈骗、侵占普通财产犯罪数额要大得多、后果要严重得多,其受害人数少则数百、多则数千,其涉及金额往往以百万计,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也非普通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可比拟。
因此,从一般法理看,欠薪逃匿行为是一种比普通财产犯罪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
(三)我国现行刑法对欠薪逃匿行为无法规制
企业主欠薪逃匿,不仅侵犯员工财产权,同时也往往拖欠国家税款及供货商货款。
按我国现行刑法,企业恶意欠税,刑法规定了“偷税罪”予以打击(刑法201条);拖欠供货商货款后逃匿,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予以打击(刑法224条第4项)。唯独对拖欠员工工资后逃匿行为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罪名。
员工工资关乎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与生存,因此是比国家税收、普通债权更应受法律严格保护的一类法益。我国《企业破产法》113条规定,企业破产后,员工工资要优先于国家税收、普通债权得到受偿。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拖欠员工工资行为均规定了比拖欠一般款项行为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及更为简易的仲裁、诉讼程序。
因此,刑法对欠薪逃匿行为不规定相应罪名,有违一般法理。
(四)外国刑法及我国香港地区刑法均有相关规定
德国《刑法典》266A条规定,雇主截留或侵占雇员劳动报酬的,判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处罚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45.1条规定,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领导,拒绝支付员工工资、退休金等应付款项,处7年以下自由刑并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韩国《劳动标准法》第109条规定,任何人拖欠工人工资,应判处3年以下监禁并处2000万元以下罚款。其他如泰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刑法都有类似规定。
二、关于本罪罪名
恶意欠薪入罪,学界及实务界反对的声音已越来越少,但在如何确定该罪罪名方面还远未达成共识。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罪”、“拖欠员工工资罪”罪名不妥
有人认为应该叫“拖欠农民工工资罪”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罪”。我认为这两个罪名均欠妥。首先,“农民工”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有些被拖欠工资的也不一定是农民工。其次,拖欠员工工资,有些并非出于恶意。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暂时发不出工资,任何时候都有可能。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欠薪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员工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付出劳动,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企业不按时支付报酬,属于违约。
只要经营者没有逃匿,拖欠员工工资行为就只能是是普通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手段解决。
(二)“恶意欠薪罪”罪名不妥
有人认为应该叫“恶意欠薪罪”。我认为这个罪名也不妥当。
即使经营者恶意欠薪,只要企业负责人还在,员工仍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
按刑法谦抑理念,刑法只有在穷尽了一切民事的、行政的手段仍不能解决问题之时才能动用。能用民事手段解决的纠纷,不宜采用刑事手段解决。
(三)妥当的罪名应是“欠薪逃匿罪”
如果企业欠薪后,其负责人逃匿,性质就起了变化,民事违约行为就成为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因为逃匿行为本身就说明,企业不仅客观上有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行为,主观上还有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就如同拖欠货款只是普通民事纠纷,但如果合同一方收到相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后逃匿,就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样。
因此,我认为,妥当的罪名应该是欠薪逃匿罪。
三、关于本罪犯罪构成
(一)犯罪主体
虽然多数情况下,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员,但实践中也有事业单位负责人欠薪逃匿的,如某些民办学校、医院、幼儿园的负责人欠薪逃匿。实践中还有一些未依法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如某些家庭作坊的负责人欠薪逃匿,也有自然人雇工后欠薪逃匿。
因此,本罪主体不宜限定为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员。本罪主体应是一般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民财产权,次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考虑到刑法罪名排列的内在逻辑,我认为该罪条文宜排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1条(职务侵占罪)之后,作为第271条的一个款项。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有三种行为:第一,拖欠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第二,未依法清算;第三,责任人逃匿。三种行为缺一不可。
四、关于本罪法定刑
我认为本罪可以参照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来设置法定刑。可以考虑按欠薪数额及犯罪情节将法定刑设置为三档。
本罪只应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对欠薪单位以及经营者处以罚金。因为欠薪逃匿,绝大多数情况是因企业亏损,如再对欠薪单位及其经营者处以罚金,会使员工工资更加难以追偿。
五、立法建议
因此,我的立法建议如下:
在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之后增加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拖欠员工工资,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跑、隐匿,致使员工工资难以追偿,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企业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自然人雇用员工,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徐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