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不构成诈骗罪
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陈万林律师
一、诉讼诈骗行为定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或者虚构事实(如伪造证据)等方法,通过诉讼途径取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称之为诉讼诈骗(行为)。
二、争议观点及本文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取诉讼的手段隐瞒事实真相,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且数额巨大,依据刑法对这种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理,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本律师认为:这是民事法律作为调解社会关系一种主要手段,其自身的缺陷(或者说局限)问题,民事法律已经赋予其受害人救济手段(二审、再审、司法拘留、司法罚款等),无需刑事司法介入救济或者处罚。当然,如果在诉讼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私刻印章、伪造公文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不在本文讨论范围。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不宜认定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律师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诉讼诈骗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受害人基于加害人(或者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的欺骗手段做出错误判断而自愿主动交出财物。而诉讼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受害人是基于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力而被迫交出财产,而不是基于加害人的欺骗手段,亦不是自愿交出财产,不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2、诉讼诈骗行为没有犯罪中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对应性。
犯罪行为中的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往往具有类似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特征,具有对应性。即是说加害人加害的意思表示(犯意流露)及犯罪行为等指向的是受害人。例如盗窃罪的加害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针对的是受害人,只要对受害人来说是秘密的就足够,并不会因为当着第三人面或者第三人发现盗窃行为而变得不秘密了就不构成盗窃罪,这种秘密窃取的方式约束的是加害人与受害人。在诈骗犯罪中,加害人欺骗的对象是受害人,但是在诉讼诈骗中加害人欺骗的对象不是受害人,事实上受害人也没有受到欺骗。
3、诉讼诈骗结果发生主要源于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的局限和受害人举证、质证能力。
历史不可重演、历史也无法完整记录,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主要手段,其作出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通过证据认定构架起来的案件事实(或者称法律事实,下同),而不是客观事实。民事诉讼法通过程序正义给与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权利义务,尽量做到案件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这两个事实之间有出入在客观上无法避免。
民事诉讼法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来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和判决,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机会也是均等的。如果加害人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等程序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当事人举证能力、质证能力等导致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这些也民事诉讼法允许的,其后果由受害人承担在法律上也是公平合理的。
4、诉讼诈骗结果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完全可以避免或者补救,不需要刑事司法介入。
民事诉讼法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鉴定、质证等程序给与双方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如果受害方举证质证能力足够,那么总体来说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是一致,判决也是正确的。如果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而导致(错误)判决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通过二审、再审获得救济,无需刑事司法介入给与救济。
作为加害人,如果二审、再审改判,其将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同时可能接受司法拘留或者司法罚款处罚,这种处罚已经足够,而无需对加害人再科以刑罚处罚。
5、如果诉讼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将破坏民事诉讼制度和导致诈骗罪泛滥。
民事诉讼制度本身是比较合理的,受害人因为举证、质证能力问题或者客观原因等导致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应当依法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如果认为加害人构成犯罪,那将强迫加害人主动承认或者举证证明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的事实,这将破坏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导致民事诉讼程序不公正,造成更多的错案发生。
民事诉讼中,加害人除了对虚构的事实情形是明知的外,对隐瞒的事实情形往往也是明知的,如果这些行为构成诈骗罪,几乎大部分二审、再审改判的案件加害方都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属于故意犯罪,存在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等状态,许多案件的加害人只要到法院立案就已经构成犯罪(诈骗罪预备状态)了,即使一方当事人后来撤诉了,那也可能构成中止或者未遂。这必将导致诈骗罪泛滥,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
综上所述,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也不应该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