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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不当造成感染医院应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2-02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因双膝关节疼痛于2012329日入住XX医院,入院后诊断为: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201235日行双膝关节表面置换术,术后对症治疗。高XX术后出现右膝关节感染,出院后右膝关节感染反复,先后三次入住第三方医院,又经历两次较大手术,20141230日出院回家休养。原告高XX认为高XX右膝关节感染是被告XX医院的过失造成的, 被告XX医院的过错给高XX造成巨大损失,因此,XX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2786.78.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法院委托XXXX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高XX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1XXXX医院在高XX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过错与高XX右膝关节感染存在因果关系;3、过错参与程度应为主要责任;4、高XX右膝关节翻修术后已构成九级伤残;5、高XX营养期约为90日;6、高XX增加的误工期限应为24个月;7、高XX增加的护理期限应为12个月;8、高XX左膝关节如需行翻修手术治疗,约需人民币60000.00元,更换年限为10年。
经过法院判决认为:依据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认为XX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高红军右膝关节感染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该鉴定结论,被告XXXX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右膝关节感染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XXXX医院应对其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增加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司法鉴定结论及本案的其他证据,本院酌定被告XXXX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为宜。判决被告XXXX农安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高红军各项经济损失100334.63(合计损失133779.50元的75%).
医学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为,高XX因为双膝关节退行性骨关节病,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入院,双膝关节表面置换术应该为无菌手术,术后出现感染迹象,XXXX医院未及时发现及治疗,致使高红军炎症加重反复发作,不得不取出假体,重新置入假体,增加了医药费用,护理费用及营养费等。
天津律师梁波认为本案属于医疗事故案情,本案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对XXXX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被告虽有异议,但无相关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确定责任承担的依据,因此认为此案情属于医疗事故
通过此类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天津律师梁波建议家属应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获得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在此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谨以本案进行个人观点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的天津医疗事故类似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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