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XX因原发性肝癌术后复发,腹腔转移瘤逐渐增大, B超提示:肝脏及右侧腹腔实位性占位,复查CT:肝右叶及腹腔多发结节,双侧肾上腺区肿物,心包周围多发结节,少量腹水,考虑肿瘤呈膨胀性生长,于2014年12月3日进行手术,术后原告出现肠瘘,胸闷、憋气,2014年12月18日15时30分死亡。原告认为,李云鹏并非死于癌症本身造成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是死于肠瘘造成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于不正确的治疗。经与院方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5173.05元。
XX市XX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意见书认为,医方的诊断明确,患者有右上腹部不适伴发热,无手术禁忌症,可选择手术治疗;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①术前未纠正低蛋白血症,肠道准备不充分;②对术后出现肠瘘等并发症应采取造瘘等更积极的治疗措施;晚期肝癌是患者死亡的主要疾病,同时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经过法院判决认为,根据XX市XX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主体资质合法,鉴定程序正当,对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均作出了明确分析,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公正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综合考虑医疗科学的疑难复杂性,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性,医疗行为存在的合理风险性及自身疾病等因素,结合鉴定书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14076.32元(400254.4元X 30%),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本案件属于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本案中,李XX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虽然患者无手术禁忌症,被告采取措施对症,且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癌细胞转移且高龄,但被告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上存在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本案件为医疗事故案情,本案件为原告张XX等状告被告XX市XX区XX医院医疗损害诉讼,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行为本身系复杂且技术含量极高的活动,患者出现的最终后果,往往与患者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医学科学和技术的局限性等事实密切相关。所以,科学、合理地分析损害后果产生的原因是确定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的客观要求。
此案件属于医疗事故中常见类型,律师对涉及到此类的医疗纠纷的案情中的当事人表示同情和惋惜,建议家属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获得本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声明:原创文字及图片,均代表个人观点,版权属梁波律师本人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协议授权不得转载、引用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梁波律师工作室,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