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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手术造成功能损害医院应担责(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25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7月12日,原告因颈部发现肿物到被告处住院诊治,被告为原告实施右甲状腺癌冰冻+腺叶切除+右扩大中央区清扫术+左甲状腺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抽搐等症状,被告予以补液对症治疗,2011年7月25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叶)甲状腺乳头状癌,区域性淋巴结无转移0/10T1N0M0Z期中危组2.左叶结节性甲状腺肿”。原告回家后,因抽搐等症状从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多次到第三方医院就诊,化验甲状旁腺素-PTH结果均明显低于正常值,证明原告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并持续存在,李XX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共计211147.1元。
XX市XX区医学会出具XX区损鉴[2013]02号《医疗损害鉴定书》,分析意见:结合患者2011年7月15日甲状腺癌手术病史,术后当日出现的抽搐等症状,以及出院后在第三方医院的诊治情况,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与此手术有一定相关性,手术记录对甲状旁腺没有描述,术后病人出现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的症状无明确的记录,出院诊断及出院医嘱均未提示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反映了诊疗中的缺陷。最终鉴定结论为被告XX市XX医院对原告实施的甲状腺手术,与原告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相关,其原因力为半量因素,目前原告构成五级伤残。
经过法院判决原告李XX接受被告XX市XX医院的右甲状腺癌冰冻+腺叶切除+右扩大中央区清扫术+左甲状腺切除术后,相关医院诊查材料证实原告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仍然存在,依据鉴定意见,“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持续存在,有可能终身服药”。原告因甲状旁腺功能减退进行治疗产生的合理损失应予支持,确定被告方赔偿责任比例为50%,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XX市XX医院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等合计54964.77元。
本案件属于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被告XX市XX医院在为原告李XX实施右甲状腺癌根治术后,造成患者甲状旁腺功能减退并持续存在,属于误损伤甲状旁腺但无任何文字记载描述。
天津律师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认为本案件为医疗事故案情,本案件为原告李XX状告被告XX市XX医院医疗伤害诉讼,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医疗损害鉴定书》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被告XX市XX医院存有过错,并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在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谨以本案例进行个人观点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天津医疗事故中也会有很多例如上述类似的医疗诉讼案件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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