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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瘤误诊误治医院应承担责任(梁波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2-01    作者:110网律师
患者刘XX在被告医院2010年8月2日行“宫腔镜下子宫粘膜下肌瘤+宫颈息肉电切术”,2011年2月14日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2011年8月8日,患者身体不适到被告门诊处检查为双附件未见异常,2011年8月31日,受害人因腹胀,再次到被告处诊察,未查出病因。2011年9月1日,受害人在被告处住院做了全面诊查,结论为腹水原因待查,2011年9月6日,原告将受害人转到第三方医院就医,确诊为卵巢癌晚期,2011年12月19日,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XX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做出(京)法源司鉴(2013)临鉴字第248号,鉴定人认为:患者病情主要考虑右侧卵巢癌多发转移可能性,最终因盆腹腔恶性肿瘤逐渐恶化导致死亡。被告医院对患者2011年02月14日入院后超声检查发现的右侧卵巢病变情况,如能及时行肿瘤标记物检查并密切观察,则可能早期明确诊断,故医院在对患者明确诊断的告知方面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病情诊断的延误及未能及时治疗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责任程度评定为次要责任。
经过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刘XX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考鉴定人出具的××医疗过错责任程度评定为次要责任的鉴定意见,以确定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判决被告XXX市XX医院向原告关XX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69866.51元,按30%计算为170960元,精神损害抚慰15000元,共计185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内履行完毕。
医学专家辅助人认为本案件属于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受害人一年间多次在被告处诊断、治疗,却仍因被告错误诊查和不当处理,最终导致被告人死亡,给原告方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痛苦,被告医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天津律师梁波认为本案为医疗事故案情,本案件为原告关XX状告被告XXX市XX医院医疗损害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医院为被鉴定人刘XX在明确诊断方面存在缺陷,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刘XX死亡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该鉴定结论是鉴定机构依据被告的治疗过程及患者的病情发展与给患者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因素做出的,法院予以采信。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梁波律师谨以本案例进行个人观点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天津医疗事故中也会有很多例如上述类似案件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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