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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所产生的房产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11-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赵元章诉称:被继承人赵信与被继承人胡秀梅系再婚夫妻。赵信与前妻李淑华共有子女两人,即儿子赵棣、女儿赵婉儿,胡秀梅与前夫育有子女一人即女儿赵元章。赵信与胡秀梅于1989年再婚时,因双方的子女均未成年,双方与对方的子女形成了继父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被继承人赵信的父亲赵渊明虽已经高龄93岁,现仍然健在。二被继承人婚后购买住房一处,该房屋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1308号。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二被继承人于200632日留下遗嘱,并通过北京市仁杰律师所的律师见证,将涉案房屋及其二人的其他财产权益都由原告赵元章继承。2013227日,,赵信因病去世,2013515日,胡秀梅不幸溺水死亡。基于上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1308号二居室住房由原告赵元章继承;要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胡秀梅去世后留下的保险赔偿款;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赵渊明、赵棣、赵婉儿既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9728日,赵信与胡秀梅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赵渊明系赵信之父,赵信之母李永秀于1955年死亡。被告赵棣、赵婉儿为赵信与前妻李淑华所生子女。原告赵元章系胡秀梅与前夫之女。200632日,赵信与胡秀梅在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海明、王志霞的律师见证下,由胡秀梅代书立遗嘱一份,主要内容为:在我们去世后对于我们所有的财产份额和财产权益(包括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308号的房子一套)都由我们的女儿赵元章一人继承。对于已经由我们继承或者应由我们继承他人财产所得的财产份额和财产权益,也都由我们的女儿赵元章一人享有。其他人均不得与她相争。赵元章结婚,赵元章继承我们的财产,只归赵元章一人所有,其配偶不得享有继承权益。2013227日,赵信死亡。同年515日,胡秀梅死亡。
另查,胡秀梅生前在2008118日与W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订立投保险种为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万 能型)的保险单,该保单显示投保人为胡秀梅,被保险人为胡秀梅,受益人为法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元章提交村委会于20136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胡秀梅之父母均已死亡。
四、法院判决
一、坐落于丰台区1308号房屋由原告赵元章继承;被告赵渊明、赵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协助原告赵元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为胡秀梅的W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险单收益归原告赵元章所有。
 
五、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涉及房屋即位于本市丰台区1308号房屋及胡秀梅2008118日与W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订立投保险种为金包银一号两全保险(万 能型)的保险单均系赵信与胡秀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上述财产应为赵信与胡秀梅的遗产。
赵信与胡秀梅生前订立遗嘱,将其财产由赵元章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我认为法院应当对原告赵元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被告赵渊明、赵棣、赵婉儿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我认为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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