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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自书遗嘱房产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6-10-27    作者:靳双权律师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自书遗嘱继承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过诉称,被继承人沈闯关于2014年12月7日死亡,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23号房产一套。沈闯关于2012年3月27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即上述房产指定由其独女杨过一人继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123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孙妲己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于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载明:其与沈闯关婚后因各有自己的子女,为避免以后的各种纠纷,才订立了双方关于房产的协议。现孙妲己表示其还在世期间,不同意将此房产权转移出售。

三、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沈闯关与孙妲己于1981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杨过系沈闯关与前夫所生子女。沈闯关于2014年12月7日死亡。本区123号房屋系沈闯关与孙妲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沈闯关名下。2007年5月20日,孙妲己与沈闯关签订《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约定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全部归沈闯关个人所有。2012年3月27日,沈闯关立下自书遗嘱,将涉案房屋在其百年后全部由杨过一人继承。现杨过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孙妲己于本案开庭前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载明目前不同意将此房产权转移出售。

四、判决如下:
沈闯关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123号房屋归杨过所有。

五、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
资深律师靳双权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区123号房屋系沈闯关与孙妲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沈闯关生前已与孙妲己约定该房产全部归沈闯关个人所有并签订了《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上述约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沈闯关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涉案房屋在其去世后由杨过继承,法院认定沈闯关的自书遗嘱有效,涉案房屋应由杨过进行继承。孙妲己经被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行为正确。
综上,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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