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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案例:房屋被强占起诉腾退房屋返还房屋
发布日期:2016-09-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诉称:某区666号房屋是胡丽静购买的住房,由于胡丽静在其他地方也有住房,所以长时间不在此居住。2013年2月17日,胡丽静发现房屋被人占有并使用,胡丽静不认识马表,胡丽静遂拨打110,派出所警察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无法处理,要求胡丽静到法院起诉。胡丽静没有办法与马表沟通,又不能强行将马表腾退。为保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马表腾退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并将房屋返还胡丽静;2、判令马表向胡丽静交纳居住期间的房屋租金;3、本案诉讼费由马表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胡丽静的诉讼请求,我去年3月和房东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现在突然又冒出来一个房东,我搞糊涂了,被告与胡宝强签的租赁协议。被告与胡宝强签定租赁合同前胡宝强给被告看过房产证,房产证不是他的名字,据胡宝强所言房屋是他借名买房,他出资,所以所有票据和房产证都在胡宝强手里,我认为他说的在理,就签订了合同,我认为我在这里居住时合法的。

二、一审法院查明
位于北京市某区666号房屋在王小利名下,2012年11月30日房主变更为胡丽静。胡丽静与王小利是夫妻关系。2012年2月25日,胡宝强与马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胡宝强将666号出租给马表,租赁期限为三年。庭审中,胡丽静称胡宝强是他的叔叔。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中马表与胡宝强签订的租赁合同占有诉争房屋,在该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前,对于胡丽静要求马表返还诉争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胡丽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上诉情况
胡丽静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胡丽静的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并且适用法律错误。一、胡丽静只是让胡宝强使用诉争房屋,胡宝强出租属于无权处分,马表理应腾退。二、诉争房屋登记在胡丽静名下,法院理应保护其物权。
马表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合法合理。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四、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所有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诉争房屋,但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中,马表提供其与案外人胡宝强签订的租赁协议,表明其占有诉争房屋的基础是租赁关系。在该租赁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前,胡丽静要求马表返还诉争房屋及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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