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判决 强占房屋 资深房产律师点评返还房屋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案情介绍
原告明静、明成、明楼共同诉称:被告王大龙、李丽系王晓蛇之父母。原告与被告王晓蛇因房屋买卖合同、排除妨害纠纷诉至法院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执行期间王晓蛇为达到阻止房屋腾退的执行,将其父母安置在北京市某区号x院居住。被告王大龙、李丽寻找各种理由拒不搬出,致使腾退无法执行,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市场价及周围房屋租赁价,该院落房屋租赁年租金应为三万五千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腾退房屋;2、被告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
被告王大龙、李丽、王晓蛇共同辩称:不认可原告所说。当时买房子的时候七千元买的,是王晓蛇给王大龙、李丽买的,是给王大龙、李丽养老的,王晓蛇很少在家住。并且我们和原告也没有租赁合同。对租金有意见,西集一个月百来块钱,父母没有收入。现在要房没法安置父母,腾退没地方住,九几年就把房卖掉了。要不就等到拆迁,该谁的谁拿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争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某区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的登记使用者为明天与明楼。明天与付启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个子女即明静、明楼、明成。诉争院落内房产原系明天与付启晨所建,八六年,明天、付启晨与三个子女共同翻建诉争院落中房屋。付启晨于1997年11月死亡并注销户口,明天于1998年9月死亡并注销户口。2000年5月5日,明静与王晓蛇签订房产买卖契约,约定明静以七千元价格将该诉争院落售给王晓蛇。该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王晓蛇将购房款七千元交付给明静。王晓蛇取得上述房屋并进行了改造。
2013年7月,明楼、明成将王晓蛇、明静诉至本院,要求确认明静与王晓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于2013年12月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明静与王晓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王晓蛇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后,王晓蛇仍实际占有使用涉诉房屋及院落,为此明楼、明静、明成再起诉至本院。本院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晓蛇将位于北京市某区X号院落及院内房屋腾退给明楼、明成、明静;二、明楼、明成、明静给付王晓蛇地上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补偿款。
另查,诉争房屋及院落现由王大龙、李丽实际占有使用。王大龙与李丽系夫妻关系,曲廷龙系二人之子。
三、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大龙、李丽腾退给原告明楼、明成、明静;
二、被告王大龙、李丽每月支付原告明静、明楼、明成房屋使用费五百元;
三、驳回原告明静、明楼、明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明静与曲廷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曲廷龙应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诉争房屋及院落腾退返还给明静、明楼、明成。现王大龙、李丽继续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及院落属于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因此明静、明楼、明成有权要求王大龙、李丽腾退返还房屋及院落的诉讼请求;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王大龙、李丽占有使用诉争房屋的行为侵害了明静、明楼、明成对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应对明静、明楼、明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故明静、明楼、明成要求王大龙、李丽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
综上所示,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