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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房屋案例:丈夫起诉妻子腾退房屋返还房屋
发布日期:2016-09-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孙海诉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菲力娜娜结婚后,单位分配原被告1号房屋一套,承租人是原告。1998729日,原告与菲力娜娜离婚,1号房屋由原告和孩子居住,菲力娜娜搬至2号房屋居住,该房屋是菲力娜娜承租。后来,赶上房改房政策,原告于2001121日购买了1号房屋,原告是该房屋所有权人。菲力娜娜从2006年开始和孩子一起生活,原告将1号房屋和另一套房屋一并交给菲力娜娜使用,出租其中一套房屋,租金抵孩子的生活费。2008年孩子失踪。2012年原告申请,孩子被宣告为失踪人。如今菲力娜娜没有资格再占用1号房屋,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菲力娜娜将1号房屋腾退返还给原告。
菲力娜娜辩称:1号房屋是被告与孙海婚姻后,由单位分配的住房,承租人是孙海。离婚时1号房屋经过双方商议,是留给孩子的,由孙海代管。离婚协议书中提到的另一套房屋实际上是被告父亲单位分配的,由于一些原因,承租人写的被告的名字。被告跟孩子在离婚后一直在在1号房屋居住,把另一套房屋出租了,用于孩子的生活费。离婚后孩子由被告抚养。2002年之后,1号房屋就出租,租金作为孩子的生活费,孙海一直不照顾孩子。当初双方协商1号房屋是留给孩子的,被告不同意孙海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法院认为
孙海、菲力娜娜在结婚后,单位分配了1号房屋由二人居住,离婚时双方协议该房目前由孙海代管,并同子共同居住。离婚后孙海出资购买了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海。孙海虽曾承诺将1号房屋的产权赠与孙晓牛,但未实际履行。因照顾孩子,孙海同意菲力娜娜搬至1号房屋与其子孙晓牛居住。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因双方之子孙晓牛走失,经孙海申请,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告孙晓牛为失踪人。现菲力娜娜仍占用1号房屋,故孙海起诉要求菲力娜娜返还占用的1号房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菲力娜娜将占有的孙海名下的1号房屋返还孙海。
 
三、上诉诉求
判决后,菲力娜娜不服,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孙海认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
经审理查明:孙海、菲力娜娜原系夫妻,生有一子孙晓牛。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调房分配了1号房屋,承租人为孙海。1997628日,孙海、菲力娜娜双方协议离婚,双方之子孙晓牛由孙海抚育,1号房屋双方约定目前由孙海代管,并同子共同居住。菲力娜娜搬至2号房屋居住。后因房改售房,孙海出资购买了1号房屋,并于20016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孙海。双方离婚后曾两度变更子女抚育,双方亦确认孙晓牛与菲力娜娜生活时间居多,因照顾孩子,孙海同意菲力娜娜搬至1号房屋与孙晓牛居住。孙海于2000年曾承诺将1号房屋产权人变更给孙晓牛,于2002年曾承诺将1号房屋的产权赠与孙晓牛,但均未实际履行。2013年,孙海作为申请人以孙晓牛于20096月左右走失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宣告孙晓牛失踪,菲力娜娜作为第三人亦进行了陈述。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宣告孙晓牛为失踪人。现孙海以菲力娜娜仍占用1号房屋为由起诉至法院,主张菲力娜娜返还1号房屋。
 
四、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享有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等权益。本案中,孙海与菲力娜娜离婚后,孙海出资购买了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孙海。因照顾孙晓牛,孙海同意菲力娜娜搬至1号房屋与孙晓牛居住。因孙晓牛走失,一审法院判决宣告孙晓牛为失踪人,菲力娜娜仍占用1号房屋已无相关依据,现孙海不同意菲力娜娜再居住使用1号房屋,孙海要求菲力娜娜返还该房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菲力娜娜关于在购买1号房屋的时候孙海说是为孙晓牛买及孙海承诺过房屋给孙晓牛等上诉理由,因未实际履行,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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