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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退并返还房屋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6-09-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大海、李大山诉称:2008628日,李大河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某区小牛镇兰博村平房及其他地上物设施出售给被告。20142月,原告李大海、李大山就李大河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李大河与被告在2009729日签订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但被告至今未将占有的原告财产予以返还,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东丽将原告所有的位于某区小牛镇兰博村平房及其他地上物设施返还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对方承担。
被告王东丽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也不提反诉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该宅基地一直由我的父亲、母亲居住,如果返还房屋将致使两位老人将无家可归,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审理查明
2008628日,李大河与王东丽订立宅基地出售协议。李大河将北京市某区小牛镇兰博村村民李金山、王秀兰夫妻留下的遗产,即北京市某区小牛镇兰博村1号宅基地以三万元的价格卖给王东丽。王东丽取得房屋后,又在该宅院内增建另外几间房屋。2013126日,李金山、王秀兰的儿子李大海、李大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大河与王东丽订立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201371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李大河与王东丽于2008628日订立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东丽一家仍然占用该宅基地至今。为此李大海、李大山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东丽将位于某区小牛镇兰博村平房及其他地上物设施腾退房屋返还原告。
经法官说明,被告王东丽表示不提反诉要求赔偿损失。
2014425日,李大海、李大山提出鉴定评估申请,请求对位于北京市某区小牛镇兰博村被王东丽占有的房屋、其他地上物设施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进行估价。201469日,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
 
三、判决如下:
1、被告王东丽将北京市某区小牛镇兰博村平房返还并交付原告李大海、原告李大山;
2、驳回原告李大海、原告李大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李大河与王东丽签订的宅基地出售协议无效,因而王东丽对诉争房屋不享有占有使用权,李大海、李大山作为物权人有权利要求返还诉争房屋。并且经过法官说明,王东丽针对返还房屋不提出反诉,关于返还附属物的内容,并没有确定无权归属,法院无法处置。李大海、李大山请求返还某区小牛镇兰博村平房三间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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