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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行为免责事由概述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加害人民事责任的事实和理由。[1]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就算符合侵权行为的各个构成要件,但只要其行为符合免责事由的规定,则加害人就可不承担或减轻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环境侵权领域,免责事由的意义比在其他传统侵权行为领域的意义重大。这是因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其具有许多传统侵权行为所不具备的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传统侵权行为有很大的不同。而法律也针对这些特点进行了调整,使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可能性增加大。

而免责事由则不同,一旦加害行为符合免责事由,则加害人不承担或少承担民事责任,这对受害人利益的影响无疑是非常重大的。如果受害人克服重重困难,证明了其所受损害确实是由加害人造成的,但加害人的行为却是符合免责事由的,则受害人的辛苦努力就都付之东流了。因此,明确环境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不仅对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起到规范作用,使其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可免责,从而对不可免责的行为加倍注意。而且对受害人也是一种保护,可以使其免于处于竹篮打水一场空的境地。

在环境侵权领域,与人们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无疑是水,水是生命之源。因此,笔者借此《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季,对水污染防治领域中的免责事由进行探究,以期使人们明确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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