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在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该规定属于对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因此,也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因为《环境保护法》对“正当防卫”没有规定,因此“正当防卫”这一免责事由适用于所有环境侵权行为。而无论是旧《水污染防治法》还是新《水污染防治法》都没有对“正当防卫”做出特别规定。因此,“正当防卫”可以作为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