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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6-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要确定某一环境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首先要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行为免责事由的一般规定入手,找到了某个免责事由后,再去看《环境保护法》对该免责事由有无特别规定,如有则以该特别规定为准,最后还需看该环境侵权行为所属的某个环境污染防治的单行法,如该单行法对这一免责事由有特别规定,无论这一特别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是否一致,也不论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否一致,都以该规定为准。但这并不是说只关注某个单行法即可,因为某个事由该单行法没有规定为免责事由,但如果《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则该事由可适用于该环境侵权行为,即使《环境保护法》也无相关规定,但《民法通则》如有规定,则也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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