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监护的终止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复健康状态时,监护即告终止。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的,监护关系不复继续,当然终止。
(3)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即丧失监护能力,监护关系理当终止。
(4)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辞去监护。在指定监护人,辞去监护须经协商或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擅自辞去的不发生辞去效力。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