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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有因行为。

  指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大多数法律行为均为有因行为。

  (2)无因行为。

  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例如票据中的出票行为,不受买卖等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被宣告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此外,代理权授予行为、债务免除行为均为无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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