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负担行为。
是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因此而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悬赏广告)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处分行为。
A、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B、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例如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