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发布日期:2016-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2)实践法律行为指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或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保管合同。其他的实践法律行为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这些实践性法律行为均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联系在一起。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5条、186条的规定,不属于实践法律行为。动产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不再属于实践法律行为。
(3)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民事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法律行为,即诺成法律行为是常态,实践法律行为是例外。
(4)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
A.诺成性法律行为仅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或生效;
B.实践性法律行为则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有交付实物的行为才能成立或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