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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堕胎丈夫起诉离婚,法院会支持丈夫的请求吗
发布日期:2016-01-24    作者:110网律师
【事件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涂某都是一直未婚的大龄青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不久结婚。新婚后,涂某便怀上了宝宝,让夫妻二人及双方老人欣喜异常。但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二人性格也不合拍,夫妻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争吵的面红耳赤。
一次,两人再次吵架,涂某一气之下偷偷跑回娘家,并私自将怀孕6个月的宝宝做了引产。黄某及其家人得知后,双方矛盾不断升级。黄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涂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庭审中,黄某称夫妻本无感情基础,被告私自打胎更是剥夺了他做父亲的权利,无异于伤口撒盐,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出于种种考虑,不同意离婚。
法官认为,本案中,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未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诉。
【法律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坚持不生育,特别是女方,由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选择离婚,去寻找能够支持他实现这种生育权的人再结婚。这对男方来说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男女都有生育权,但是由于生理原因,生育的责任和风险都是由女方来承担的,当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不同意见甚至是冲突的时候,那么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是必要的。








































































































摘自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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