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械聚众斗殴主犯获缓刑
被告人马xx持械聚众斗殴一案,由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彩萍为其辩护。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3日,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押送两车石子给中铁十七局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x标段项目部搅拌站送料,准备进场时,被告人马xx为使该公司与其合作,指使被告人肖xx将搅拌站大门锁上,并打电话让被告人宋xx找几个人。被告人宋xx纠集被告人王xx等人来到搅拌站。上午11时许,甲某、乙某、丙某到搅拌站外的小屋要钥匙时,遭到被告人马xx等人的殴打。被告人马xx用瓷碗将窗户上的玻璃砸碎,并诬指对方砸玻璃闹事。又打电话告诉被告人何x搅拌站有人闹事。后静宁县公安局民警和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宋某先后赶到现场。在等待救护车时,被告人何x赶到又伙同被告人马xx、肖xx、宋xx等人对甲某、乙某、丙某进行殴打。
二、律师辩护
(一)案发后马xx认罪伏法,态度好。
(二)被告人马xx确有悔改表现。
(三)被告人马xx没有前科,属于初犯。
(四)本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偶然的犯罪,量刑时建议考虑。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马xx既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也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不应当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对于斗殴事件的发生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马xx认罪、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且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应构成自首。所以恳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马xx从轻、减轻处罚,让其早日重返社会,为社会作出贡献。
三、判决结果
庆阳市静宁县人民法院(2014)静刑初字第34号判决:被告人马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
四、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持械聚众斗殴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差取证,竭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终结后得到当事人家属的好评以及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