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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持械聚众斗殴案-成功辩护缓刑
发布日期:2014-06-03    作者:庄荣华律师

聚众斗殴案【持械】全案成功判处缓刑案件委托说明:
市法律援助中心因一起未成年聚众斗殴案,被告人未委托刑事辩护律师,因而将其中一名持刀聚众斗殴被告人指派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承办辩护。

案情说明:
本案系一起进60人的聚众斗殴案件,进行刑事处罚有10几人,其中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分开审理,本次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中有持刀、持械的,在校门口进行斗殴,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案件结果:
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辩护代理的被告人被成功判处缓刑,予以释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秦少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94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 01 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A的父亲),1972年生,汉族。
被告人B,男,1994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1 7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B的母亲),1 9 7 1年生,身,汉族,无业,住南京市。
被告人C,男,1 9 9 4年出生于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010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 01 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C的父亲),1969年生,汉族,农民,住南京市。
被告人D,男,1 9 94年出生于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 01 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D的母亲),1 9 7 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人E,男,1994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南京。2010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刑事拘留,2 01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E的母亲),1 97 0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人F,男,1 994年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 2月1 7日鼓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F的父亲),1 971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
指定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G,男,1993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 01 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鼓刑事拘留,2 01 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G的父亲),1963年生,汊族,住南京市。
被告人H,男,1994年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010年1 2月1 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 3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H的母亲),1969年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
被告人I,男,1994年出生于江苏省,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南京市。2011年1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被告人I的母亲),1971年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诉刑诉(2011)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B、C、D、E、F、G、骞H、I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午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于2 01 1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系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指定辩护人,被告人B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人C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D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E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被告人F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庄荣华,被告人G及其法定代理、指定辩护人,被告人H及其法定代理人、尝定辩护人,被告人I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上旬,(均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执,二人约定于2 01 0年1 2月9日下午放学后,在本市雨花台区南京某教育中心门口各自喊人进行斗殴:后z让被告人A、(另案处理)为其召集人员,被告A召集了被告人D、E等十余人,某召集了X1(另案处理)等人。X2让X3(另案处理)、被告人B为其召集人员,X3召集了被告人F、G、H、C和X4(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被告人H又让被告人I召集了(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参与斗殴;被告人B召集了等人(均另案处理)参与斗殴,
2010年12月9日17时许,被告人A、X5等人召集来的被告人D、E、X1等2 0余人,与被告人B、H、I召集来的被告人F、C、G、X4等30余人,在某教育中心门口对峙。X5、X1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G、X3等人,后被告人G喊给我打,双方开始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C手持双节棍殴打对方,被告人A将一根甩棍递给被告人D,D持甩棍进行斗殴,被告人E持铁锤故意向对方展示,并追打对方,X4手持砍刀、向对方亮出,并用砍刀背面殴打对方,造成某教育中心门口堵塞,给当地治安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2010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A经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1年1月6日,被告人I经电话传唤,在亲友的带领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A等人的户籍资料、二,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X2、X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A、B、C、D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B、C、D、E、F、G、H、I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A、B、C、D、E、F、G、H、I共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A与z是初中同学,被告人A和D、E是同学。被告人B与X2是初中同学,被告人C、F、G、H是同学。被告人I与被告人H是初中同学。2 01 0年12月上旬,z与X2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约定2 01 0年1 2月9日下午放学后各自喊人斗殴。九被告人由于父母疏于管教,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无原则的哥们义气作祟,互相纠集并积极参与持械斗殴,从而全部走上犯罪道路。庭审中,针对九被告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原因及应吸取的教训,进行了法制宣传及教育挽救工作。九被告人当庭表示悔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A、B、C、D、E、F、G、H、I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口向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B、C、D、E、F、G、H、I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A、B、C、D、E、F、G、H、I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A、B、C、D、E、F、G、H、I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I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A、B、C、D、E、F、G、H、I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余略】
综上,依法对被告人A、B、C、D、E、F、G、H、I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B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C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D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E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F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G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H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I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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