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外地人聚众斗殴一案辩护缓刑。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之父的委托,指派李虎、李庆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庭审,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在量刑方面发表意见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身份证日期为阴历,阳历生日为93年1月,案发时张某某还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某的学籍表、其母亲的绝育证以及村委会、计生委、学校等出具的证明都可以证明此事实。根据刑法规定,如系未成年人,量刑上应当从轻、减轻。
2、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传唤是以证人的身份给公安机关提供马某某被害一案的情况,在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聚众斗殴的罪行。根据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被告人张某某成立自首。有卷宗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为证,不在赘述。根据刑法规定,成立自首,可从轻、减轻。
3、被告人张某某系从犯、初犯,在聚众斗殴一案中,张某某只是在被动的接受第二被告人牛某某的指令,且致一人死亡的结果不是被告人张某某所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成立从犯,且张某某案发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根据刑法规定,成立从犯,量刑上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本案聚众斗殴的发生由于对方先动手,卷宗各被告人的口供都可以证实。对方有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诱因。因此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从轻处罚。
5、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对被告人应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及最高法、省高法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可减少基准刑的40%,被告人张某某自首可减少基准刑的25%,系从犯可减少基准刑的20%,对方有过错可减少基准刑的20%,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态度好,又系初犯,可减少基准刑的20%,对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减轻处罚幅度一般不超过基准刑的60%,被告人张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基准刑为3年6个月,可减刑24、6个月,由于本案造成对方1人轻伤,加重处罚3个月,最终量刑为1年8、4个月。
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系未成年人,应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省高法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张某某应判处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信!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李 庆
2011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