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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积极辩护,持械聚众斗殴第一被告,终获刑最轻
发布日期:2015-04-15    作者:王佰光律师
律师积极辩护,持械聚众斗殴第一被告,终获刑最轻
案情简介:
201165日晚,在本市红桥区丁字沽五爱道夜市,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持,后被告人李某、郭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某、王某,被告人陈某、王某又纠集张某某等人将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韩某殴打致伤后逃逸。
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韩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头部、颈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王某某头面部和躯干肢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眼部、躯干肢体软组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律师辩护:
    王佰光律师担任本案第一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庭审中,王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民间纠纷,伤害故意明显,不存在寻仇、报复泄愤的动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2、被告人李某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其没有主动纠集其他被告人,更没有明确指使同案犯实施斗殴行为,被害人的损失结果并非由李某一人造成;4、被告人李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5、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办案小结:
本案因李某引起,李某又是纠集者之一,最后的量刑李某最轻,只是因为律师的立功辩护观点被合议庭采纳,对其减轻处罚。法律规定持械聚众斗殴是3年以上的刑期,李某被判一年四个月,减轻的幅度不小。
                              撰稿人:刘丹丹律师
                              201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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