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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众斗殴,律师辩护二审成功改判
发布日期:2015-04-09    作者:王佰光律师
持械聚众斗殴,律师辩护二审成功改判
案情简介:
    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蔺某某均系同乡。被告人贾某某因其女友蔺某某与被害人田某某的关系问题对田某某产生愤恨,遂纠集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报复田某某。后被告人刘某某、贾某某分别购买了三根棒球棍和三个口罩。2010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贾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被告人蔺某某的带领和指认下,来到天津市河北区某小区附近,被告人贾某某以送快递名义,将被害人田某某叫到楼下,三人分别持棒球棍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头皮裂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轻伤。
律师辩护:
    一审法院认定蔺某某等四人犯持械聚众斗殴罪,判处蔺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蔺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中王佰光律师为蔺某某辩护,提出的一审判决定性错误应为故意伤害罪、蔺某某具有法定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达成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律师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法院对蔺某某的定罪量刑;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办案小结:
本案特别之处:聚众斗殴罪和多人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易混淆、争议较大。王律师在为本案进行辩护的时候,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司法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还没有出台,王律师的关于从主观和客观方面严格区分两个罪名、防止将多人实施的普通伤害行为认定为聚众斗殴、防止扩大打击面的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并且在随后出台的天津市两院两局《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座谈会纪要》中,王律师的观点也得以体现。
                               撰稿人:刘丹丹律师
                               20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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