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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涉嫌聚众斗殴辩护律师
发布日期:2015-01-17    作者:温德民律师
一、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 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 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违法证据的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三、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 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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