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独占合伙资产 姐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田某与张某、马某夫妻合伙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原告持有约30%的股份,被告张某夫妻持有约70%的股份。2014年,原、被告双方合伙的修理厂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900万元。按照双方合伙协议,田某能分得230余万元。田某高高兴兴的向马某夫妇提出按合伙协议分拆迁款,此时马某却向田某出示一份日期为2011年的资产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早在三年前马某就将双方合伙经营的汽车修理厂以15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马某的姐姐马某某。
眼看煮熟的鸭子飞走了,田某气愤的将马某夫妻、马某的姐姐告上法庭。马某的姐姐主张自己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不论马某有无过错,自己都应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得到该900万拆迁款。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善意受让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被告马某与姐姐马某某之间的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格远低于该资产拆迁价格近6倍,且拆迁协议中约定的150万元的转让价格,马某仅提供两张收条,对于150万元转让款的给付,马某和其姐姐马某某的陈述上也存在重大矛盾,且对于该笔交大额的款项支付,马某姐姐不能提供一点相应日期的银行取款或存款的交易记录。最终淮阴区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马某与姐姐马某某之间的转让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判决生效后,田某当即给承办法官送上感谢的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