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考民法总则: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5-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条件:
A.当事人主观上为恶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B.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