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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发布日期:2015-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第6、7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侵权行为人违反的法定义务来自于两个方面:第一,绝对权赋予相对人不得侵害的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另外,债权在满足特定要件时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第二,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譬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合理限度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2.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也是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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