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5-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譬如多个猎人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路过的行人被射中,但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个猎人射出的子弹击中受害人,猎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行为人不得通过证明其不是加害人或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免责。换言之,共同危险行为中,只要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各行为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只有在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其他行为人才可以免除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