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5-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共同加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共同”表现在:第一,共同故意,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第二,共同过失,数个行为人共同从事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损害;第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相结合。
3.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加害行为中,有时各个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比例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加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