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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车辆碰撞后,车损由保险公司定还是实际维修费用定?
发布日期:2015-12-13    作者:张静律师
案情简介:
2012年,王某驾驶车辆碰撞停放在停车场刘某所有的奔驰轿车,造成两车损坏。同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刘某将上述轿车送往保险公司的合作维修点4S店进行维修,共产生维修费445052.03元并由刘某支付完毕上述维修费用。后刘某将王某及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请求赔偿其车辆维修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该笔巨额车辆维修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刘某所有的车辆系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坏,在被告保险公司的合作维修点进行维修后,实际产生了维修费,该笔维修费有相关事故认定书、维修费发票、账单等予以佐证,同时受损车辆的维修部位与被碰撞部位、损伤情况基本吻合,故一审法院确认实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为445052.03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理应积极配合受害方进行车辆定损,王某在认为刘某主张的维修费与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时,应积极举证,针对存在争议的维修项目及时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复核,固定证据以保证举证充分。但王某在诉讼中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亦无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近年来,豪车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高额维修费成为新的案件焦点。车辆维修费属于受损车辆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直接财产损失,目前广州法院对确有证据证实的车辆维修费均予以支持。鉴于豪车维修费普遍较高,故赔偿主体对巨额维修费的合理性经常产生质疑,当实际维修费与保险公司的定损结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时,建议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为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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