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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维修费遭拒赔,法院判保险公司按实际费用赔偿
发布日期:2010-05-17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车辆定损不够,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
我们代理了两起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赔偿案件,总体而言,只要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能及时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程序上符合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而就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定损或保险公司拒绝定损及无法定损时,受损车拖至有维修资质的修理厂,即便是维修费用较高的4S店维修,保险拒绝理赔的,起诉到法院,如保险公司无法举证维修费不合法,则法院一般判决保险公司按实际的修车费用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案例一:
 案情:王某的车是广州车牌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广州分公司购买了保险,20084月,王某驾车途经江门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报了保险,由保险江门分公司到现场勘查并给车辆定损为12万元,后实际维修费为22567673元。因保险公司拒赔起诉到法院,广州分公司辩称,被告并没有委托江门分公司对原告的车辆定损,同时,原告维修费用也远远高过江门公司的定损金额。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按原告实际维修费赔偿。
案例二:
   案情:李某驾驶奔驰大卡车途经韶关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被保险人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方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韶关支公司购买了3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与物价局对李某的车辆损失评估,定损金额为243563元。李某不认可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马某也没在定损单上签名确认,在当地没有具备维修此车的修理厂,后将车拖至广州开发区具有维修奔驰车资质的广州优驷达商务车公司修理,实际费用为35万多元。因此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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