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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车辆被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09-09-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案情     2008年6月23日,王某17周岁的儿子驾车前去龙华接王某,途中车辆被抢,王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侦查未果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向王某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二、争议及判决     王某认为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车辆被抢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事发时驾驶人为未成年人,没有合格的驾驶证,其行为符合保险条款中“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拒赔事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增加了车辆被盗的风险,亦即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王某应通知保险公司而未通知,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分析     关于无证驾驶是否属于“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拒赔情形的问题。从条文意思上来看,“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将保险标的作为违法或犯罪工具,或者利用保险标的提供的便利,从事违反违法或犯罪活动,也就是说,保险标的在事故发生时必须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工具,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比如,被保险人驾驶保险标的到异地盗窃,就是利用了保险标的提供的便利。本案中,王某的儿子虽未取得合格驾驶证,但其驾车前去接王某,并非“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关于无证驾驶是否属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拒赔情形的问题。从条文意思上来看,“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意在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驾驶行为没有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而不在于驾驶人是否有合格的驾驶证,比如说保险标的被他人盗走,因盗窃分子驾驶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本案王某的儿子驾驶保险机动车肯定是王某同意的,因此,王某儿子无证驾驶也不属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形。     关于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是否增加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问题。先说无证驾驶,无证驾驶表明其尚未取得驾驶机动车的资格,由其驾驶机动车肯定会增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即增加保险标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但并未增加保险标的被抢的概率,也正因如此,保险公司涉及车辆交通事故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机动车车上人人员责任保险条款》均将无证驾驶作为免责事由,但《机动车盗抢险条款》中却没有相关规定。再说未成年人驾驶,危险程度增加须满足显著性、未曾估计性、持续性三个构成要件,本案王某儿子年满17周岁,其驾驶车辆相对于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驾驶车辆来说,被抢的风险并没有显著增加。新修改的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特意强调了危险程度必须是“显著”增加,否则,被保险人无需履行通知义务。     综上,一、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作者简介】
谭卫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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