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两次碰撞同部位 保险公司拒赔无据赔五成
近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车损事故为由不予赔偿,法院审理后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刘某为其自有的车辆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2011年7月6日,该车辆因碰撞到地上的钢筋堆而造成损坏。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碰撞与现场勘查不符,且该车辆曾于2011年4月故意制造碰撞事故造成同一部位损坏,故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目的在于车辆出现损失时可以获得保险金补偿。该次车辆事故损失不是原告故意造成的,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抗辩主张涉诉车辆在该次即2011年7月6日的事故中损坏部位及伤痕与2011年4月刘某故意制造的车辆事故造成的损坏部位相同,故认为刘某存在故意制造车损事故的可能性。但是,保险公司勘查反映出来的情形仅证明涉诉车辆上述两次事故的损坏部位及伤痕有重叠的地方,不能证明该次的事故系原告故意制造,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刘某对2011年4月的车辆事故损坏未进行修复,因此,该次事故发生后,对车辆损坏部位进行修复,修复内容中不能排除将前一事故造成的损坏一并进行修理并将前一次事故的损失一并计算的可能性。故基于公平原则,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和刘某各承担50%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不符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