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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中车辆实际维修费用高于定损单,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发布日期:2014-08-27    作者:张静律师
交通事故案子中,要准确定位保险定损单的法律性质,而现实情况是,保险公司一般都以定损单为依据,对多余的部分不予赔偿。
 
    首先,需明确的是,保险定损单应属意向性协议,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维修企业根据事故车辆毁损程度,就车辆维修地点、项目、方式和费用等内容,通过平等协商后的意思表示,具有合同属性。但保险定损往往发生在事故车辆实际维修之前,而实际维修费可能高于或低于定损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属意向性协议。
 
其次,保险公司承担超出的费用更为合理。实践中,保险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若由其对事故车辆单方定损,并以此约束受害人,往往会有失公允,若有受损方参与并达成合意,应由利害关系人签字(盖章)确认。车辆维修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事项,需较强的专业技术,如前所述定损只是对损失的一种预判,在车辆维修方面,保险公司相对于受损车主更为专业,也更能约束指定维修企业,因此对实际维修而超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更为合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赔偿维修费,实际上是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按市场价格应允许其存在合理差异。一般实际维修费不超过定损金额的10%时,实际维修的合理费用应认定为适度高于定损金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该笔增加的费用,亦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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